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食品药品安全促进会(英文名GuiZhou Province
Food&Drug Security
Promotion Institution,英文缩写:GZFDSP。以下简称促进会)。
第二条 促进会是由与食品、药品安全相关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大专院校、科研单位、医疗机构、检验检测机构及媒体和相关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、专业性、公益性社会服务类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。
第三条 促进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落实科学发展观,遵循社会主义市场规律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,发挥政府食品、药品管理部门与食品、药品生产经营者、科研教学单位和消费者的桥梁纽带作用,积极宣传食品、药品安全政策法规,普及食品、药品安全常识,协助有关政府部门规范食品、药品市场管理工作,提高全省消费者的食品、药品安全意识,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,全面促进全省食品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。
第四条 促进会接受其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有关部门的指导,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促进会的会址设在贵阳市。
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
第六条 促进会的任务是:充分发挥促进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反映本会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要求,协调和组织与食品、药品安全有关的事宜,提高我省食品、药品安全水平,其主要职能和业务如下:
⑴、开展对食品、药品市场安全情况的调查研究,探索食品、药品安全技术实施手段,为政府部门制订食品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提出建议、意见。
⑵、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食品、药品安全方面的意见和要求。
⑶、协助有关政府部门进行食品、药品安全检测和危害评价,促进食品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体制的形成。
⑷、开展食品、药品安全技术咨询和学术研讨,为食品、药品安全培训提供技术支持,组织技术交流、鉴定、推广科技成果,申报食品、药品安全方面的重大科研课题。
⑸、协助有关政府部门组织起草、修订和审查食品、药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、法规和相关标准。
⑹、协助开展食品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,对本区域食品、药品生产、加工、销售的重点环节、重点品种的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。
⑺、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和推荐食品、药品安全方面的优秀论著、重要发明创造、专
利和重大科研成果。
⑻、建立食品、药品市场安全综合评定体系,评价放心食品、药品,发布评价结果和食品、药品安全信息。
⑼、宣传食品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,普及食品、药品安全相关知识,引导安全消费,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。
⑽、推进本省食品、药品企业的各类相关认证,提高产品质量。
⑾、开展食品、药品安全管理咨询和培训服务。
⑿、举办报告会、研讨会、经验交流会及产品的展览、展示会等,促进学习交流。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,为企事业单位培养相关的人才,提高企事业单位的整体素质。
⒀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、业务指导部门、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委托,开展食品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。
⒁、发展食品、药品行业的公益事业,开办经济实体,加强自身建设,增强服务的实力。
⒂、编辑出版有关食品、药品安全方面的出版物和网站建设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促进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;
(一)团体会员:从事食品、药品生产、流通、管理、科研、设计、教学、技术开发等领域的企业(包括各种内资企业、港、澳、台商投资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等)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,经申请批准成为团体会员。
(二)个人会员:凡对食品、药品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、工程技术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和常年从事食品、药品生产、教育、科研、经营、管理、服务的人员,以及志愿致力食品、药品安全促进工作的社会各界杰出人士,经申请批准成为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,均须承认并遵守本促进会章程,自愿提出申请,能积极参加本促进会的各项活动,并按期缴纳会费。
(二)团体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,且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(三)个人会员应能热心于食品、药品行业的各项事业并为食品、药品行业作出贡献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向本促进会提交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享有促进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促进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;
(三)优先参加本促进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(四)获得促进会编印的有关刊物、资料;
(五)在生产技术、科技开发、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;
(六)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促进会章程,执行促进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促进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,团结所有会员;
(三)承担并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积极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活动;
(五)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促进会提出,并交回会员证,会籍即行注销。
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予以除名:
(一)不履行本促进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;
(二)有损害本促进会名誉或违背本促进会宗旨行为的;
(三)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促进会组织的活动的,或拖欠会费达一年,且经催缴仍
不缴纳的。
第十四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社团,其会籍自动取消。
第十五条 对予以除名和自动取消会籍的会员,要收回会员证,并予以通报。
第十六条 凡被除名的会员,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。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推荐产生,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制定和修改促进会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会;
(三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四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财务报告;
(五)制定促进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;
(六)决定本促进会终止事宜;
(七)决定本促进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,每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,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促进会的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派出机构、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;
(八)讨论批准工作计划,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促进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款的职权,队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八条 促进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,在食品、药品业务领域内有较
大影响;
(二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,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
十五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的;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第二十九条 促进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,由理事会讨论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条 促进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每届任期为5年。任期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一条 促进会秘书长为促进会法定代表人,且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、不担任公务员管理性质的任何职务。
第三十二条 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三条 促进会秘书长协助会长主持促进会秘书处日常工作。
第三十四条 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经会长授权可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派出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拟定设立内部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派出机构、实体机构,交会长办公会决
定;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内部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派出机构、实体机构的主
要负责人人选,交会长办公会同意后聘用;
(五)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、派出机构、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五条 本促进会聘请长期关心食品、药品行业的领导同志为本促进会名誉会长。
第三十六条 本促进会聘请知名专家、学者和对食品药品行业有丰富经验的领导同志,作为本促进会的顾问。
第三十七条 本促进会聘请长期关心、支持本促进会发展的社会各界杰出人士为本促进会的荣誉理事。对本促进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之杰出人士,为本会终身荣誉理事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
第三十八条 促进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或赞助;
(三)政府资助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专项费用拨入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九条 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四十条 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。
第四十一条 促进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出纳不得兼任会计。会计人员必须接受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二条 本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三条 对促进会章程的修改,须有十五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,并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四条 促进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,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五条 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六条 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七条 本促进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八条 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九条 本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五十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促进会理事会。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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